第98章 地方行政区划(1 / 2)

 “地方三法司要不要调整,请陛下说明白些。”</p>

“让老臣心里有底,方便三法司改制。”</p>

不相信皇帝不调整地方三法司机构,袁可立询问道。</p>

朱由检对地方三法司机构其实也有考虑,只是因为对地方事务不熟,不敢轻易决定。</p>

此时袁可立愿意商量,他就试着说道:</p>

“县级就暂时不动,仍旧由知县负责。”</p>

“但是知县只能判决杖刑以下案件,徒刑、流刑案件要提交给法庭正式审判。”</p>

“县级使用笞刑、杖刑致人死亡和残疾的,也要追究责任,不能让他们妄为。”</p>

这是在限制知县权力,宋朝就规定知县只能判决杖刑以下罪犯,大明也规定犯徒流罪者、县里拟罪之后要提交给上级。</p>

朱由检更进一步,明确规定知县没有审判徒流罪犯的权力。而且在实行笞刑、杖刑时也要注意,不能打死打残犯人,防止他们肆意使用刑罚残民害民。</p>

袁可立对这点同样十分赞同,觉得应该限制知县权力,又问道:</p>

“地方法庭应该如何设置?”</p>

“是在提刑按察使司,还是在州府?”</p>

朱由检想了一下,说道:</p>

“府要设置法庭,由通判、推官负责。”</p>

“州要分别看待,省直辖的直隶州按照下府对待,由判官负责。”</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