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三十七章 情报来源(1 / 2)

北宋大相公 思梦语 0 字 2022-09-09

 ,北宋大相公

北宋的官制是相当复杂的。北宋政权虽然建立,但当时在南方和北方,还存在着南唐、吴越、漳泉、南汉、湖南、荆南、后蜀、北汉等八、九个割据政权。就是在北宋统治区域内,也还有不少节度使,他们既有土地,又有人民、甲兵和财富。在北宋中央政权中,还有一批在后周时同赵匡胤地位相当的禁军将领,他们都手握重兵。赵匡胤是靠他们的支持才夺取后周政权的,但又害怕这些人也用同样手段把自己搞掉。宋太祖和他的继承者以及他们的主要谋士采取了一系列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措施,这一举措也影响着南宋官制。宋代的中枢机构,真正握有最高行政权者是“宰执”。所谓“宰执”,即宰相与执政之统称。宋代的宰相称中书门下平章事,副职称参知政事。参知政事也称为“执政”,这是赵匡胤为牵制宰相而设置的。据李焘《长编》卷5所记,宋太祖登位后,仍留用后周宰臣范质、王溥等为相,及范质等求退之后,虽以赵普为门下侍郎、平章事,但未行宰相署敕之事。当时有大臣认为宰相虚位,应以尚书省长官行宰相署敕之权,但有的大臣不同意,说平章事即宰相之任。那时加封为平章事者,还有多人,但都是在朝外的“使相”之类。因此赵普独擅宰相之权。宋太祖要给赵普设置一个副职,但想不出合适的名称,便问翰林学士陶榖:相“下宰一等有何官?”陶榖回答说,唐代曾有参知机务、参知政事之称。于是便以薛居正、吕余庆为参知政事。这是宋太祖乾德二年时的事。当时设置的参知政事地位还很低,据《长编》卷5载:“不宣制,不押班,不知印,不升政事堂。止令就宣徽使厅上事,殿廷别设位于宰相后,敕尾署衔降宰相数字,月伴杂给皆半之。”政事堂是宰相议事办公的地方,参知政事连宰相的办公厅都不能进,可见没有多大权力。后来,宋太祖看到赵普为政专断,为了加强对宰相的牵制,便提高参知政事的地位和职权。开宝六年诏薛居正、吕余庆与赵普“更知印拥班奏事”,以分其权。到了太宗时,又进一步提高参知政事的地位。据《长编》卷37载:至道元年正月戊子,太宗诏曰:自今参知政事宜与宰相分日知印,押正衙班。其位先异位,宜合而为一。遇宰相、使相、亲王得议军国大政,并得升都堂。

都堂就是政事堂。参知政事原来与宰相在地位和职权上的差别,至此完全消除。这就形成了对宰相的有力牵制。所以宋代常以“宰执”并称。参知政事一名虽沿自唐代,而唐代的参知政事并非常制,凡以他官而居宰相职的,即称为参知政事。也有称为参预朝政,参议朝政。而宋代所设的参知政事,则成为宰相副职之定制。参知政事地位的提高,是宋代统治者削弱宰相之权,并使之与宰相互相牵制从而加强皇权的重要措施。

除宰相之外,尚有“平章军国重事”一职。《宋史·职官志一》说,哲宗元祐中,置平章军国重事,以文彦博、吕公著相继任之。其位在宰相之上,专以处高德老臣,以示宠幸,五日或两日一朝,非朝日不至都堂。但这一官职只是一种最高荣誉职位,并没有多少“军国重事”可管。南宋时,情况有些变化,宁宗开禧元年,韩侂胄任平章军国重事,“所预者广”,“所任者专”,独擅朝政。理宗时,权奸贾似道也升任“太师,平章军国重事”,窃位日久,恩宠日隆,位在丞相之上。于是,“平章军国重事”便独揽军、政大权,出现了军政合一的定制,而宰相则屈居于副职的地位。

三省六部制中,门下省:又称“左省”。其长官名义上是门下侍中,但很少委任过,实际上有名无职。副长官是门下侍郎,另外又委派一名给事中任“判门下省事”真正掌管本省的职权。其属官有左散骑常侍、左谏议大夫、左司谏、左正言以及给事中等。门下省的职权是主管皇帝宝玺、大朝会设位版、赞拜、拜表、宣黄、外官和流外官考课、年满斋郎转补以及各司附奏署名等事。神宗改革官制时,重新恢复三省的实际地位和职权,门下省专司审议,但自门下侍郎成为尚书左仆射的兼.职或副宰相的专职后,便不再和门下省本身的职事相关了。

中书省:又称“右省”。其长官名为中书令,实际上也有名无职。副长官为中书侍郎。又另委派一名中书舍人任“判中书省事”,真正掌管本省职权。其属官有右散骑常侍,中书舍人、右谏议大夫、起居舍人、右司谏、右正言等。中书省的职权是主管郊祀、皇帝册文、州县官考课、斋郎等年满复奏、文官改赐章服、僧道给赐紫衣师号、举人出身及寺观名额等事。神宗改革官制后,中书省则专司取旨出令。但自中书侍郎成为尚书右仆射的兼.职或副宰相的专职后,便不再和中书省本身的职事相关了。

门下和中书两省的左、右散骑常侍,左、右谏议大夫,左、右司谏,左、右正言,通称“两省官”。门下省的起居郎和中书省的中书舍人称“小两省官”。。散骑常侍、给事中、谏议大夫等称“大两省官”。北宋前期,大两省官员虽名为谏官,但除非皇帝特旨供职,并不得谏诤。

尚书省:又称“都省”。其长官名义上是尚书令,还有左右仆射、左右丞等,但尚书令从不委任。实际上另外委派诸司三品以上者或学士一员任“权判尚书都省事”。尚书省的职权是总辖吏、户、礼、兵、刑、工等六部和司封、司勋、考功、度支等二十四司,并主管议定官员谥号、祠祭、受誓戒、在京文武官封赠、注甲发付选人、二十四司人吏迁补等事。尚书省所辖六部二十四司,分属左司和右司,左司掌管吏部、户部、礼部;右司掌管兵部、邢部、工部。左、右司各设郎中1人,员外郎1人。

宋太祖时,设立流内铨、委派“权判流内铨事”2员,专管考试选人、判决案例和拟定差遣等事。还设立三班院,委派“知三班院事”或“勾当三班院”,员数不定,负责对东西头供奉官等武臣的考课和拟定差遣等事。太宗时,设立磨勘京朝官院和磨勘幕职州县官院,总称磨勘院,负责对京朝官和选人进行考核。随后,改磨勘京朝官院为“审官院”、磨勘幕职州县官院为“考课院”。太宗时还设置“京朝官差遣院”,负责对少卿监以下京朝官注拟差遣。淳化四年也并入审官院。神宗熙宁三年,设置审官西院,主管武臣阁门祗候以上到诸司使等的磨勘、注拟差遣等事。又改审官院为审官东院,主管文臣京朝官以下考核功过、叙其爵秩、注拟差遣等事。两院各派知院、同知院各1员、主簿2员。元丰五年,作为全面改革官制措施之一,是铨注之法全归吏部,撤销审官东院而改为吏部尚书左选、主管寄禄官在京朝官和职任非中书除授的文臣;撤销流内铨而改为吏部侍郎左选,主管从初任到选人的文臣;撤销审官西院而改为吏部尚书右选,主管升朝官以上和职任非枢密院除授的武臣;撤销三班院而改为吏部侍郎右选,主管副尉以上到从义郎的武臣。据《宋史·职官三》载,从此以后,以上文、武官员的选试、注拟、责任、升迁、叙复、荫补、考课的政令以及封爵、策勋、赏罚、殿最的制度,都归吏部掌管。吏部的长官为吏部尚书,设一员,副长官为吏部侍郎,其下有郎中、员外郎各二员,分管尚书左、右选和侍郎左、右选。此外,还有司封、司勋、考功的郎中和员外郎各两员,官告院主管官一员等。

户部:宋初设三司总管全国财政,户部几乎无所职掌,只委派“判户部事”一员,接受各地土贡,至时陈列于殿廷。神宗官制改革时,撤销三司,全国财计始归户部。户部主管全国户籍、土地、钱谷的政令以及贡赋、征役等事。设户部尚书一员,左、右曹侍郎各一员。郎中、员外郎各二员,度支、金部、仓部各二员。左曹分管户籍、税赋、土贡、征榷等事,右曹分管常平、免役、保甲、义仓等事。度支掌管全国财政预算,量入而出;金部掌管全国的货币收支,藏于府库;仓部掌管仓库贮积和收支等事。

礼部:宋初设太常寺礼院。真宗时又设礼仪院,主管礼仪之事。礼部只委派“判礼部事”一员,掌管科举,奏补太庙斋郎等事。神宗时,撤销太常礼院,其职权划归礼部。礼部设尚书、侍郎各一员,郎中、员外郎各一员。礼部下设祠部、主客、膳部等三司。掌管礼乐、祭祀、朝会、宴享、学校、科举之政令。

兵部:宋初设枢密院,掌管军事政令,武臣铨选则归三班院和审官西院负责,兵部只管皇帝仪仗、卤簿、武举、义勇弓箭手等事,委任“判兵部事”一员。神宗时设兵部尚书、侍郎各一员,职方、驾部、库部和本部等四司郎中、员外郎各一员,职权略有扩大,主管民兵、弓手、厢军、蕃兵、剩员,武士校试武艺,及少数民族官封承袭等事。

刑部:宋初刑部是最高司法机构之一,主管全国刑政,并审复大理寺所定大辟案件。太宗时,创设审刑院,将刑部审复权拨归审刑院,审刑院成为全国另一最高司法机构。神宗时,撤销审刑院以及纠察在京刑狱司,将其审复等权归还刑部,从此,刑部的职权大为扩大,主管全国刑法、狱讼、奏谳、赦宥、叙复等事。设刑部尚书一员,侍郎二员;郎中和员外郎,本部各二员,都官、比部、司门等司各一员。本部郎中和员外郎,又分左、右两厅,厅各二员,左厅掌管详复,右厅掌管叙雪。

工部:宋初只设“判工部事”一员,所属屯田、虞部、水部的职权全被划归“三司”,工部职权很少。神宗官制改革时撤销“三司”,工部才恢复职权。设工部尚书、侍郎各一员,本部和屯田、虞部、水部四司郎中、员外郎各一员,主管全国城郭、宫室、舟车、器械、钱币、河渠等政令。南宋时,将军器监和都水监并归工部,工部的职权就更为扩大了。工部还兼管军器所和文思院;高宗时还设立制造御前军器所,委任提点官二员和提辖、监造官各若干员,负责制造武器;文思院负责制造金银、犀玉等器物,设提辖官一员、监官三员。

三司是北宋前期最高财政机构,号称“计省”。唐末税法混乱,田赋、丁税的收入无法维持王朝的庞大费用,国家的财政收入主要依靠盐铁和度支。五代后唐明宗始设盐铁、度支和户部“三司”,宋初沿之。三司的职权是总管全国各地之贡赋和国家的财政。长官是三司使,其权位之重,与执政无殊,号称“计相”。《宋史、职官志二》说:

国初沿五代之制,置使以总国计,应四方贡赋之入,朝廷不预,一归三司,通管盐铁、度支、户部,号曰“计省”,位亚执政,目为“计相”。

三司之副长官为三司副使。宋太宗时,罢三司使,另设盐铁、度支、户都三使。真宗时,又罢三使,重设三司使一员,另设盐铁副使、度支副使和户部副使。盐铁之下设七案,即兵案、胄案、商税案、都盐案、茶案、铁案、设案等,掌管全国矿冶、茶、盐、商税、河渠和军器等。度支之下设八案:赏给案、钱帛案、粮料案、常平案、发运案、骑案、斛斗案、百官案,掌管全国财赋之数。户部之下设五案:户税案、上供案、修造案、曲案、衣粮案,掌管全国户口、两税、酒税等事。三司的附属机构,据《宋史·职官志二》载,有磨勘司、都主辖收支司、拘收司、都理欠司、都凭由司、开折司、发放司、勾凿司、催驱司、受事司等。由此可见三司职权之广泛,与事务之殷繁。北宋前期,全国财政支出大部分依靠三司,三司实际上取代了尚书省的许多职务。元丰改革官制时虽废三司仍归户部、工部管辖,其中胄案改置军器监,这些改革似较合理。但是财用大计毕竟不是户部所能尽办,因此,北宋末期又有总领财赋官及经总制使以别掌之。

北宋前期,中书门下主管民政,枢密院主管军政,三司主管财政,三者鼎足而立,彼此不相知,而大权集中于皇帝一身。神宗改制后,宰相实际上兼管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