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九十九章 法墨结合﹙六﹚(2 / 2)

四.立法为公的依法治国思想。

墨子是中国第一个主张依法治国的思想家。在《墨子.法仪》中,墨子以工匠依规矩画方圆推而广之,批评当时的执政者:“今大者治天下,其次治大国,而无法度,此不若百工,辩也。”他主张“天下从事者,不可以无法仪。”

关于“法”的形式,墨子认为有宪法(宪)、刑法(刑)、军法(誓)。他在《非命》中指出:

(1)“所以出国家,布施百姓者,宪也。”

(2)“所以听狱制罪者,刑也。”

(3)“所以整设师旅,进退师徒者,誓也。”

关于立法问题,墨子眼光独到而睿智,在《墨子.法仪》中提出了如下两点:

(1)法不是维护暴政的工具。“法不仁,不可以为法。”联系墨子对“仁”的阐述,可见墨子认为立法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人的尊严、价值、权利。

(2)法不是人治之法。究竟由谁来立法?考虑到人性现实的弱点,墨子认为“天下之为君者众,而仁者寡,若皆法其君,此法不仁也。”父母、学者、君王,都是不可靠的,不能由他们来任意立法。

立法的根本依据究竟是什么?《墨子.法仪》与《墨子.天志》中集中阐述了“莫若法天”的道理。综合起来,墨子认为:

(1)“天之行广而无私”(《墨子.法仪》)――指出了第一个重要的立法原则:立法为公。

(2)“今天下无大小国,皆天之邑也。人无幼长贵贱,皆天之臣也。”(《墨子.法仪》)――又指出第二个重要的立法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顺天意者,义政也。反天意者,力政也。”(《墨子.天志下》)――指出了第二个重要的立法原则:以法治官,以行义政。

《墨子.天志下》中有言“天子有善,天能赏之;天子有过,天能罚之。”墨子“以天之志为法”,可谓用心良苦。当他讲“天之爱百姓也”,讲“顺天之意何若?曰兼爱天下之人。”讲“置立天之,以为仪法。吾以此知天下之士君子之去义远也。”(未完待续。。)<div id="center_tip"><b>最新网址:www.</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