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三十六章帮倒忙
经过这次排炮般的攻击以后,出现下述情况也就不足为怪了:5月15日,莫洛托夫向西兹面交了苏联政府对5月8日英国建议的正式答复;苏联完全拒绝了英国的方案,理由是,它没有规定英国和法国应承担互惠的义务,以保证苏联抵抗直接的进攻。在俄国人看来,要建立一个体系,使之成为对蠢蠢欲动的侵略者的真正威摄力量,需要有三个必不可少的条件:苏联和西方国家必须缔结一项互助的三方条约;芬兰、爱沙尼亚和拉脱维亚也必须象波兰和罗马尼亚一样,列入保证体系之内;必须有一项军事协定,规定各保证国家彼此援助的方式和范围。
莫洛托夫告诉西兹说,在这…中,苏联政府认为最重要的是互惠关系。因此在下一阶段的谈判中,英国政府首先集中全力寻求一个能使俄国人在这一点上满意而又不必缔结一项三方条约的办法。从5月月中到24日,外交部拟订了一系列的英国方案,并与法国以及其他有关方面进行商讨。5月19日,哈利法克斯从迈斯基处获悉,任何缺少一项三方互相保证的条约的安排都不能使苏联政府满意。次日,在去日内瓦出席国际联盟理事会议的途中,哈利法克斯在巴黎与达拉第和博内讨论了当前局势。在与法国部长们谈话中,哈利法克斯仍然坚持说,要英国政府接受一项三方条约会有很大困难。但是,22日在日内瓦与迈斯基进行了又一次长时间的谈话之后,他认识到,英国的选择可能是要么签订一项条约,要么英苏谈判破裂,两者必居其一。在日内瓦,哈利法克斯还同罗马尼亚的一名代表(克雷齐亚努)以及拉脱维亚外长(蒙特尔斯)分别举行了会谈。这些会谈使他确信,波兰、罗马尼亚和波罗的海各国对于苏联政府心中在打算的那种同俄国的关系,仍然是强烈反对的。
因此,英国政府现在必须对于是否同俄国签订一项互助条约的问题作出决定。它终于发觉,签订一项条约的有利因素要超过不利因素,后者在英国政治家们的头脑中迄今一直占据主导地位。因为,尽管这些有利因素本身似乎并不十分重要,但谈判破裂可能产生的后果也必须加以权衡。一般认为,最坏的情况是,在这种破裂之后可能会出现德苏两国的和解。就是不出现这种情况,如果苏联退而闭关自守,保持中立,这本身就足以鼓励德国采取进一步的侵略行动;再者,如果战争爆发,一个不受约束的俄国将在作战双方中间耍阴谋,唆使一方反对另一方。这种局面比起“同一个不诚实或不相宜的伙伴”进行合作,可能要更加危险。此外,还有一种考虑,人们知道土耳其人也有这种想法,那就是如果德国与西方国家之间开展一场毁灭性的战争,而俄国却置身事外,保持军事实力,这将使苏联政府处于一种统治全欧洲的地位。
5月24日上午,英国内阁决定,在它必须考虑的几种选择当中,与俄国签订一项条约是危害最小的。它希望,只要这项条约能同国际联盟的盟约联系起来,则这种做法的不利因素便可以减少,因为23日在日内瓦的一次发言中,哈利法克斯曾把国联盟约的原则说成是英国外交政策的基础。24日下午张伯伦在下院宣布,由于哈利法克斯与迈斯基会谈的结果,“一切有关的观点……现在都已澄清”;他有“充分的理由希望”,由于英国政府现在能够提出这些建议,“早日达成完满的协议将是可能的”。还有一些问题有待于进一步澄清,但他不认为这“将造成多大困难”。
英国政府仍然深为关切的一点是,它希望维护那些害怕俄国介入的小国的地位。过去八天中传递于伦敦、巴黎、日内瓦之间的各种草案都没有提到接受保证国家的名字。而且都包括有一项条款,即只有当受援国提出请求时,俄国才可以提供援助。这些草案还规定,三国之间相互保证的安排,“不应损害其他国家的权利和地位”。这一条款的目的在于确保,俄**队无权把进入他国领土作为一项预防措施。5月19日,据认为是最接近于俄国人意愿的一份英国方案送到了华沙和布加勒斯特,波兰政府或罗马尼亚政府对它都没有表示多大的反对。英国政府也竭尽全力一再向芬兰和波罗的海各国保证,要它们放心,因为这些国家仍在对自己的地位表示忧虑。5月24日,它们被告知说,英国政府赞成拉脱维亚外长在前一天向哈利法克斯提出的建议,即对它们的任何保证都应采取以下这样一种方式:答应在它们请求时援助它们,以抵抗对它们的中立地位的侵犯。
5月25日,一份三国协定的草案从伦敦送到巴黎以征求同意。第二天,法国政府接受了这份草案;博内并答应要法国驻莫斯科代办会同西兹一起去递交。然而,博内在莫斯科采取这一行动之前,他已在巴黎将一份草案交给了苏里茨。结果是莫洛托夫在西兹能够向他解释说明一切之前,就已收到了这份草案并加以研究。
协定草案的序言提到,作为国际联盟的成员,三国都希望载入国联盟约中的互相支持以反对侵略的原则得以实施。有效期为五年(第七条)的协定规定,根据国联盟约第十六条第一、二款的原则,如果它们与“一个欧洲国家”发生战争,因为,那个国家侵略另一国家,而后者,根据其意愿,它们有义务给予援助以反抗侵略,应另一国的请求,它们给予援助,以抗击对该国中立地位的侵犯,三国中的任何一方受到直接进攻(第一、二条),那么,以西方国家为一方,以苏联为另一方,彼此应即给予对方以力所能及的一切支持和援助。三国在使相互援助卓有成效的方法问题上应取得“协调一致”(第三条);当局势紧迫,需要执行条约时,彼此应立即进行磋商(第四条);彼此应将已经给予其他国家的任何保证的条件告知另一方;并在给予任何新的保证之前应相互磋商(第六条)。“给予支持和援助”应“不损害其他国家的权利与地位”(第五条)。